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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与道德关系的多维性

1999-02-12 来源:光明日报  我有话说

马长山在《法学研究》(1999年第1期)撰文《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》认为,在法治社会中,法与道德都存在着价值、规范和秩序等不同表现形态,不能对其简单机械审视,而必须进行多维度、总体性的动态认识和系统把握。

在价值层面上,法律应服从道德评判和伦理价值指向。法律并非纯粹机械的规则,而是目的性与工具性的统一体。也就是说,人们之所以选择它作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,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国家强制力,更是通过这种普遍有效的理性规则,来内在地表达、传递、推行能被认同和接受的一定价值原则和要求。也正因此,法律规范变成社会生活中的“活法”才是可能的,法律秩序也才能在现实中建立起来,而法律内在价值则主要是由伦理道德来提供的。在规范层面上,二元社会结构使法与道德成为并立互补的不同规则。法与道德不仅在价值层面是高度统一的,在规范层面上也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同化。直到近代,才出现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,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分离和独立才走上日程。在秩序层面上,伦理秩序是基础,法律秩序是主导。规范和秩序是紧密相联而又并不相同的存在形态。尽管法治社会中必须倡导和建立法律秩序,但不可忽视伦理秩序的基础作用和必要支撑,否则,法律秩序是很难真正得以建立的。在治国层面上,必须是法治立国,而不能德治立国或德治与法治杂揉并用。法律、道德和宗教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主要的社会控制工具。但后来,宗教力量开始衰退,法律与道德无疑成为社会秩序的两根主要支柱。然而在治国方式上,二者却很难等量齐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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